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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25 14:19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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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全区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安全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党、爱国、守法、依规、公平、诚信。

第四条 着眼维护国家和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倡议区内全行业企业、机构、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会员单位、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相关分支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热心并致力于西藏自治区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作的个人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自律意识,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七条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自觉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着力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积极保护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九条 保障公民隐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守用户信息秘密,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动态管理,保障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不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区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引导上网人员健康上网。

第十三条 提供互动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要求,做好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工作,提醒各类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必须客观真实、文责自负,使每名网民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病毒或者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国内的规则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国内规则。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设置听取网民意见的畅通渠道(举报电话12321),在本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有害信息举报方式,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提高社会公信力,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负责监督执行,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并上报指导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或发起人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或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定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泽仁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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