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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4-05-21 11:36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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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资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资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才旦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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