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优待工作体系,切实做好优待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我区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努力做到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地或户籍在西藏的现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具有西藏户籍的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优待服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享受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等其他方面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四条 驻地或户籍在西藏的现役军人享受以下优待: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藏历新年慰问信;
3.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4.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
6.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7.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8.免费游览区内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指导价管理的自然保护区、A级旅游景点、风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
9.免费乘坐公交车;
10.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客运班车、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乘车;
11.区内各级公立医院开通优先窗口、优先就诊;
12.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3.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4.区内银行(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工商银行西藏分行、建设银行西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西藏银行、光大银行拉萨分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中信银行拉萨分行、浦发银行拉萨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服务,可使用专设优先窗口办理,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享受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5.驻地或户籍在藏的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相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16.在区内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17.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五条 驻地或户籍在西藏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以下优待:
1.发春节、藏历新年慰问信;
2.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优先聘请优秀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4.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5.免费游览区内文物景点,游览区内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指导价管理的自然保护区、A级旅游景点、风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可以减收正常票价50%;
6.随同现役军人出行的家属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客运班车、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乘车;
7.符合我区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予以接收;符合老年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社会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8.区内各级公立医院开通优先窗口、优先就诊;
9.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0.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11.区内银行(工商银行西藏分行、建设银行西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西藏银行、光大银行拉萨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可使用优先窗口,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2.在区内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13.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4.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六条 具有西藏户籍的残疾军人享受以下优待: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藏历新年慰问信;
3.邀请优秀代表参加国家、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5.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6.免费游览区内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指导价管理的自然保护区、A级旅游景点、风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
7.免费乘坐公交车;
8.乘坐火车、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票价50%的优惠或优待;
9.符合我区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予以接收;符合老年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社会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区内各级公立医院开通优先窗口、优先就诊;
11.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2.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
13.区内银行(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中信银行拉萨分行、浦发银行拉萨分行、工商银行西藏分行、建设银行西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西藏银行、光大银行拉萨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可使用优先窗口,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4.在区内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15.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6.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七条 具有西藏户籍的退役军人享受以下优待: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藏历新年慰问信;
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5.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6.免费游览区内文物景点,游览区内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指导价管理的自然保护区、A级旅游景点、风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可以减收正常票价50%;
7.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客运班车、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乘车;
8.符合我区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予以接收;符合老年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社会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9.区内各级公立医院开通优先窗口、优先就诊;
10.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1.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
12.区内银行(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工商银行西藏分行、建设银行西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西藏银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中信银行拉萨分行、浦发银行拉萨分行、光大银行拉萨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可使用优先窗口,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3.在区内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14.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5.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八条 具有西藏户籍的“三属”享受以下优待: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藏历新年慰问信;
3.邀请优秀代表参加国家、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5.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6.免费游览区内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指导价管理的自然保护区、A级旅游景点、风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
7.免费乘坐公交车;
8.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购买车票、值机、安检和乘车;
9.符合我区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予以接收;符合老年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社会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区内各级公立医院开通优先窗口、优先就诊;
11.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2.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
13.区内银行(工商银行西藏分行、建设银行西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西藏银行、光大银行拉萨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可使用优先窗口,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4.驻地或户籍在藏且符合条件的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学,按照相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15.在区内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16.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7.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章 优待管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享受相应优待。
第十条 军队文职人员凭文职人员证、军队在编职工凭职工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家属凭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西藏籍退役军人和“三属”凭优待证享受相应优待;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也可享受相应优待。
第十三条 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和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以上优待资格。已颁发的优待证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相关规定收回优待证。
第十四条 被取消优待资格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工作,相关主管部门针对涉及本单位事项做好相关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参照本办法现役军人的有关优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泽仁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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